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日前,结合徐州实际,我市就限定居民家庭购买新建(包括新销售)普通商品住房有关问题发布通知,要求自5月1日起,在本市主城区(鼓楼、云龙、泉山区)及新城区范围内(不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山区、贾汪区,下同)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国有、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适用限定居民家庭购房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
通知要求,普通商品住房为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商品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在主城区限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主城区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新城区限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上述范围内限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本市上述范围内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违反限购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提供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以下简称《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明陈述书》。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申明陈述书》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的限定居民家庭购房政策,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家庭住房信息,核验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验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核对《申明陈述书》所填信息内容,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上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市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于限购期内所购房屋登记时,应当核验《申明陈述书》、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验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限购规定的,不予受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房人因提供虚假申明信息,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到相关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材料,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由市房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由市税务部门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限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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