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协调各级金融机构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授信额度。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简化贷款手续,在贷款利率上予以优惠。面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贷,可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是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间推行“联保制度”,集中授信,互保互益,经农民签字同意,由合作社集中申请小额贷款。
三是各级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四是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担保业务。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五是鼓励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牵头组织成员集中参加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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