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准入条件,要求从事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和处方审核工作的人员不得兼职、虚岗挂职、离岗脱岗。
二是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不能在岗时,必须摆放“药师不在岗”告示牌,并不得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否则,将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是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需要变更的,应在30日内申请及办理变更手续,以保证药学技术人员在变更期间及时配备到位。
四是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一年内三次不在岗的,将对该企业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审核,核减企业经营范围;连锁门店出现上述情况的,将追究连锁总部管理责任。
五是对药学技术人员出现兼职、虚岗挂职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取消其在该药店的任职资格,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两年内不得在辖区涉药单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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