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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出台

来源:闻雷人才网 时间:2008-09-10 作者:闻雷人才网 浏览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为15天。

这是记者昨日从云南省人事厅发布的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休假制度中了解到的。

同时享受

法定假日年假

“如果一名职工的入职时间是12月份,到次年的11月份的时候就正式满一年,那么次年的12月份开始他就能提出年休假申请了。”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退休处孙处长表示,该制度从今年2月15日起正式执行,只要是2月15日后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均可享受带薪休假制度。“这一次制定的年休假制度没有将周末、法定节日等假期纳入年休假中,这样实际上增加了休假天数。”孙处长表示,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都将不计入从2月15日起实行的年休假假期中,这些假期与年休假同存在,同时享受。

据了解,此次制定的年休假制度还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即单位应该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进行年休假的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除去特殊情况,一般不做跨年安排。“职工可以提出先休假几天,剩下的年休假可以在年度内其他时间进行安排,更人性化的休假安排充分为职工考虑。”

停职审查者

不享受当年休假

据工资福利与退休处李副处长介绍,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了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职工已享受了当年年休假,但是年内出现上述问题者,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不给休假

将处分主管人员

“工作单位对职工因为工作需要而未休年休假的,应对职工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这300%已经包含了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孙处长强调,职工个人不愿意休假的将不予补偿。

我省制定的年休假制度中还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必须控制在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并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如若出现有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是不按照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人事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其不仅要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加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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